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原易,41,2022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小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小一被訴侵入住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小一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凌晨1時16分許再度返回告訴人唐瑞華所經營、位於新竹縣○○鄉○○村○○路00號前之攤位,逕自從上開攤位旁之樓梯,走至告訴人唐瑞華位於該處住處之地下室,並持續敲打地下室房門,經告訴人唐瑞華驅趕被告曾小一,並報警處理,嗣後為警調閱監視器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唐瑞華已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