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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懿修
范城瑋
羅煜翔
指定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田承浩
劉正皓
鄭仲廷
吳育瑋
賴俊達
胡耀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慶文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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