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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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