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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柯志凱
被 告 陳彥銨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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