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105,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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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雲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末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4月8日凌晨0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旁,查獲被告洪雲基施用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4包(總驗餘淨重4.1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5公克)、吸食器1組及電子磅秤1個等物。

其所涉施用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92號 、第767號、第895號、第1021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4號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6)、法務部調查局110年9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4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電子磅秤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有為如聲請書意旨之犯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6,毛重:0.17公克,淨重0.128公克,剩餘量0.125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6)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824卷第57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海洛因4包,經警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19公克,驗餘淨重4.15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470號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824卷第59頁),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電子磅秤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824卷第9頁、第29頁),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125公克) 110年度安字第3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24卷第54頁) 2 海洛因4包 (總驗餘淨重4.15公克) 110年度白字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24卷第53頁) 3 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110年度保字第107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24卷第58頁) 4 電子磅秤1個 110年度保字第107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24卷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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