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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512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被告陳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惟尚有查扣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5公克,109年度白保字第13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建有經警員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並扣得海洛因1包。
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03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1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字第1615號卷第107至108、110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45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白字第1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615號卷第99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09年8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毒偵字第1615號卷第103至104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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