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139,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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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3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貳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17時35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巷00弄00號,查獲被告廖國炫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8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廖國炫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字第1543號卷第92至93頁、毒偵緝字第348號卷第2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12公克,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40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543號卷第87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9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毒偵字第1543號卷第89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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