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1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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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莤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9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送驗淨重零點壹貳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含包裝瓶壹個,送驗淨重零點伍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及移送機關查獲被告黃莤紋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2、2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及美沙冬均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110年8月12日21時40分許,在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路00巷0號住處前,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24公克,驗餘淨重0.12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於110年8月14日2時15分許,在法務部○○○○○○○○,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1瓶(驗前淨重0.56公克,驗餘淨重0.50公克)。

因被告業於110年12月9日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第2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24公克,驗餘淨重0.122公克;

又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此有該實驗室於110年9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727號;

見毒偵1602卷第88頁)在卷可參;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液體檢品1瓶,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驗前淨重0.56公克,驗餘淨重0.50公克),此有該局110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470號鑑定書1紙(見毒偵2283卷第9頁)附卷可佐。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各毒品之包裝袋、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各該包裝袋、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報告/移送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毒品 案號 1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110年8月12日21時4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24公克,驗餘淨重0.12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 2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 110年8月14日凌晨2時15分許,在法務部○○○○○○○○ 美沙冬1瓶 (含包裝瓶1個,驗前淨重0.56克,驗餘淨重0.50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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