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被告張家誠新竹市○區○○路00號住處,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持有部分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因被告施用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前,業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18日簽結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毛重共計4.9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應予更正)、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本案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18日簽結,已經本院核閱所附卷證資料確實無訛。
㈡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各物,經送驗確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卷第77至91頁、第95至10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報告編號 原樣編號 毒品檢體 1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1.4946公克(提取0.0042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9975公克(提取0.0036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5908公克(提取0.0037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A0000000 竹北000000-0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2838公克(提取0.0030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3190公克(提取0.0030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6918公克(提取0.0030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2904公克(提取0.0038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A0000000 竹北000000-0 土黃色結晶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2781公克(提取0.0037公克進行檢驗分析),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