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42,2022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民國108年7月18日1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被告廖新民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撤緩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2公克)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廖新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軍撤緩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2公克,保管字號:108年度安字第36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毒偵字第51號卷第20頁),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台北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有該公司108年8月6日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查(見軍毒偵字第51號卷第20至2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