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聲沒,1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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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廖伯祥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1副(保管字號:110年度保字第96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13636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6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綜此,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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