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聲沒,39,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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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昇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8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第191號、第19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3、5、6、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4、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移送機關查獲被告洪昇群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而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洪昇群因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查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45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被告於110年9月30日入所,於111年4月12日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因如附表編號5至8所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上開案件係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犯,自應為前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爰併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聲請書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3、5、6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機關鑑定結果確實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參,均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俱係違禁物,復考以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均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81號卷第44頁、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卷第7、39頁反面、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卷第7頁反面、53頁),當與該等犯行具有關聯性,另扣得如附表編號2、8之殘渣袋4個及藥鏟2支,其內既仍殘留部分毒品難以析離,亦爰將之視為一整體之違禁物,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4、7之針筒13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吸管1支,則為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52號卷第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981號卷第7頁反面、第44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卷第6頁反面),且係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 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民國 )、地點 扣案毒品之檢體外觀、重量、鑑定結果/扣案物 書證卷頁 1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109年9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時5分),在新竹市○區○○路○段0巷000弄00號被告住處內。
注射針筒2支。
①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09毒偵2052號卷第10至1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保字第1569號(見同上偵查卷第65頁)。
2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109年9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時5分),在新竹市○區○○路○段0巷000弄00號被告住處內。
殘渣袋3個(內含殘渣)。
①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09毒偵2052號卷第10至1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保字第1569號(見同上偵查卷第65頁)。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許,新竹市○區○○路○段0巷000弄00號被告住處內。
①粉末4包。
②毛重共計2.28公克(0.49公克、0.16公克、1.02公克、0.61公克)、合計淨重1.66公克、驗餘淨重1.65公克。
③鑑定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新竹地檢署109毒偵1981號卷第10至12頁)。
②採證照片12張(見同上偵查卷第14頁至16頁反面)。
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白字第147號(見同 上偵查卷第89頁)。
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1023000300號鑑定書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101頁)。
4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許,新竹市○區○○路○段0巷000弄00號被告住處內。
①注射針筒7支。
②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新竹地檢署109毒偵1981號卷第10至12頁)。
②採證照片8張(見同上偵查卷第14頁至15頁反面)。
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保字第1668號(見同上偵查卷第139頁)。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2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挪威森林汽車旅館第107號房內。
①粉末2包。
②毛重共計1.64公克(0.87公克、0.77公克)、合計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91公克。
③鑑定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毒偵2968號卷第14至17頁)。
②扣案物照片5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3頁至24頁)。
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1023004130號鑑定書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41頁)。
④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白字第48號(見新竹地檢署110毒偵1275號卷第34頁)。
6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110年8月5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①白色粉末1包。
②毛重2.4公克、淨重2.185公克、使用量0.008公克、剩餘量2.177公克。
③鑑定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0毒偵1587號卷第9至12頁)。
②採證照片共8張(見同上偵查卷第14至17頁)。
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白字第101號(見同 上偵查卷第81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730號)1份 (見同上偵查卷第84頁)。
7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110年8月5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①注射針筒4支。
②吸管1支。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0毒偵1587號卷第9至12頁)。
②採證照片共8張(見同上偵查卷第14至17頁)。
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464號(見同上偵查卷第102頁)。
8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110年8月5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①藥鏟2支(含有海洛因殘渣)。
②殘渣袋1個(含有海洛因殘渣)。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0毒偵1587號卷第9至12頁)。
②採證照片共8張(見同上偵查卷第14至17頁)。
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464號(見同上偵查卷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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