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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祈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祈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34號、第33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為警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單位出具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時間 扣案物品 數量 保管字號 1 110年11月25日 甲基安非他命 伍包 111年度安字第80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58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時間 扣案物品 數量 保管字號 1 108年8月14日 玻璃球 貳個 108年度保字第1575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175號卷第49頁) K盤 壹個 刮片 壹片 吸管 壹支 2 108年10月10日 吸食器 壹組 108年度保字第1608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175號卷第52頁) 玻璃球 壹個 殘渣袋 肆個 3 110年11月25日 玻璃球 貳個 111年度保字第355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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