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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郭進德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附表編號1之白色粉末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4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第709號卷第133至134頁)。
②附表編號2之白色粉末1包及附表編號3之白色碎塊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第187號卷第147頁)。
③附表編號4之粉塊狀2包及附表編號5之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毒品實驗室110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03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第102號卷第177頁)。
(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附表編號6至7之白色結晶2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及109年6月4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第709號卷第144至147頁)。
②附表編號8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第102號卷第207頁)。
(四)綜上所述,堪認本件上開扣案物品,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均為其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第171號卷第4頁反面,第709號卷第68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餘淨重2.611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餘淨重0.96公克)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餘淨重1.80公克)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驗餘淨重共計9.68公克)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餘淨重2.54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3.066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994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驗餘總毛重共計2.336公克) 9 吸食器 1組 10 殘渣袋 1個 11 毛筆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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