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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豪
陳金川
陳有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2231號,第13432號,第13527號,第13928號,第14226號,第1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壬○○、辛○○部分:檢察官以被告壬○○、辛○○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其前業經起訴之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起訴書,由本院審理之110年度易字第810 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惟查,本院受理之110年度易第810號案件,就被告辛○○部分,業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30日宣示判決;
就被告壬○○部分,則於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21日宣示判決,此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10號案件之110年12月16日及111年1月24日審判筆錄節本1 份附卷可參。
而本件檢察官係於110年1月27日以竹檢永愛110偵12231字第1119004028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110年1月28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就被告壬○○、辛○○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被告庚○○部分:經查,被告庚○○並非業經起訴之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起訴書,由本院審理之110年度易字第810 號案件之被告,是就被告庚○○部分,已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且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庚○○犯罪事實,與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10號案件中,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自形式上觀之,亦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及「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庚○○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與為本案罪之誣告罪之關係,是被告庚○○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自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231號
第13432號
第13527號
第13927號
第13928號
第14226號
第14260號
被 告 壬○○
辛○○
庚○○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壬○○前因毒品、詐欺、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5日執行完畢。
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法院判決撤銷假釋,應入監執行假釋殘刑8月2日確定。
復因竊盜、贓物、妨害公務、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嗣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9年3月1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0年5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
庚○○則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詎均不知悔改,單獨或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壬○○於110年7月24日晚間7時49分許,至新竹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妮門市內,徒手竊取己琄容管領之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530元),得逞後藏放於黑色斜背包內後逃逸。
(110年度偵字第13928號)
㈡壬○○於110年8月4日下午2時19分許,至新竹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菄大門市,徒手竊取癸○○管領之LIFE紙軸棉花棒1包、叮嚀涼感小黑蚊防蚊液1瓶等物(價值共355元),得逞後藏放於黑色背包內逃逸。
(110年度偵字第13927號)㈢壬○○於110年8月19日上午9時48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搭載庚○○而缺安全帽,遂徒手竊取丙○○所有之黑色安全帽1頂,得手後供不知情之庚○○(另為不起訴處分)使用。
(110年度偵字第12231號)
㈣壬○○、辛○○於110年8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師專門市內,由辛○○把風,壬○○下手竊取丁○○放置於貨架上販售之麥卡倫黃金三桶12年威士忌酒1瓶、真無線藍芽耳機1副及豪神娛樂城遊戲光碟2片等物(價值共3,377元),得手後夾帶於隨身包包內並共乘397-GFS號普重機車逃離現場。(110年度偵字第13527號)
㈤壬○○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10年8月29日下午2時28分許,在新竹市香山區華江街與丁酉橋河堤旁,由壬○○把風,不詳成年男子進入車內啟動電門後,竊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部(已返還)。
(110年度偵字第13432號)
㈥壬○○於110年10月24日晚間9時22分許,至新竹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羅湖門市內,徒手竊取乙○○管領之103春軒尼詩XO禮盒1盒(價值5,800元),得手後離去。
(110年度偵字第14260號)
㈦壬○○與庚○○於110年10月30日晚間11時26分許,在新竹市北區廣州街與少年街口附近,由壬○○把風,庚○○進入車內啟動電門後,竊取戊○○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部(已返還)。(110年度偵字第14226號)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丙○○、丁○○、癸○○、己琄容、戊○○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被告壬○○另案通緝中)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己琄容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告訴人報案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4 同案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被告壬○○為共犯之事實。
5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有騎車搭載不詳共犯到案發現場,目睹共犯發動車輛,並搭車離去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以為是共犯的車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同案被告辛○○(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被告壬○○涉案之事實。
4 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壬○○於案發時有在場、之後與被告庚○○共同使用贓車與駕車至案發地點返還贓車等事實。
2 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證 告訴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4 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被告壬○○為共犯之事實。
5 職務報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壬○○、辛○○、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壬○○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㈦各次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論予數罪併罰。
被告壬○○、辛○○就所犯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被告壬○○、庚○○就犯罪事實一、㈦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3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更犯本案,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又被告壬○○、辛○○等2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理由:被告壬○○、辛○○曾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在卷可稽,現為貴法院(照股)以110年度易字第810號案審理中,本件與該前案係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得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興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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