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22,2023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2號
111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錦源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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