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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漏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漏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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