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288,2022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5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文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張志文於民國110 年4 月間因工作之故,租屋居住在李彩熙位於新竹縣○○鄉○○路0 段000 巷0 號之住處隔壁。

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 年4 月23日中午某時許,見李彩熙位於上址之住處樓上房間窗戶未關,乃自其所居住之房屋樓頂跨越樓頂矮牆及踰越李彩熙位於上址之住處房屋窗戶(二棟樓僅隔約50公分距離)後,侵入李彩熙位於上址住處房間內,竊取李彩熙女用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 千元,得手後隨即逃逸。

嗣經李彩熙發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文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易字第288 號卷第74、75、81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李彩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綦詳(見他字第3655號卷第3 至5 、9 、10、76、77頁),復有警員徐億岳於110 年11月4 日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指認相片資料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現場照片9 幀暨皮包照片2 幀等附卷足稽(見他字第3655號卷第2 、6 、11、18至20、7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志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佐(見易字第288 號卷第88至109 頁),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思不勞而獲,任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他人住宅內竊取他人所有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益,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次數、所竊得財物價值、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父親及1 名10歲小孩等家人、入監前在台積電上班,月收入4 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所竊得之現金8千元係其為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