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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宏偉
選任辯護人 陳宗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顧宏偉為新竹縣○○市○○街00號8樓住戶,因不滿鄰居告訴人劉明琳所有之新竹縣○○市○○街00號8樓房屋(下稱上開房屋)裝潢施工影響其住處而生糾紛,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下午4時50分許,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向在場施工之工人莊文吉佯稱為上開房屋裝潢業主,擅自侵入上開房屋並拍攝屋內施工之相片。
嗣告訴人返家後經莊文吉告知此事,調閱監視器錄像畫面後,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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