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391,20240828,7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品妍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