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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德洸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德洸於民國112年9月9日急性腦梗塞發作,於台大醫院生醫分院住院接受治療,於同年00月00日出院後因家屬無法照顧被告而求治新仁醫院,新仁醫院收治為自費住院,目前被告因腦梗塞導致意識不清無法言語,並且肢體癱瘓無力,需長期臥床,日常生活功能無法自理,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目前無法到庭應訊等情,有新仁醫院113年2月27日新仁醫字第113022700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相關病歷資料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101頁)。
是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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