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76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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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綺


黃資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富綺、黃資峰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富綺、黃資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在告訴人許博堯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地下1樓之健身房內,趁告訴人未注意之際,持自備貓籃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米克斯貓1隻(下稱本案貓咪),得手後旋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嗣告訴人發現本案貓咪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竊盜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2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㈤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

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固不爭執於前開時、地,將本案貓咪帶離現場之事實。

惟均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被告劉富綺辯稱:我沒有要偷,我認為是流浪貓,打算結紮後原地放回,放到健身房的附近,當時貓在發情,我在那邊拍牠,陪牠一個小時,沒有人來跟我講說貓是他的等語;

被告黃資峰辯稱:我沒有要偷,我認為是流浪貓,也是打算結紮後原地放回,放到健身房的附近,我當時原本在竹北上班,接到被告劉富綺的訊息,先開車回家,換機車買貓籠,趕到健身房等語。

經查:㈠上開被告2人不爭執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4頁至第1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偵卷第19頁)、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見偵卷第20頁至第24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103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無訛(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10頁至第116頁),堪可認定。

而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被告劉富綺辯稱原本就在現場拍貓、與貓互動及被告黃資峰辯稱接獲被告劉富綺通知後始攜帶貓籠前來現場並共同將貓帶走等節,均堪認屬實。

㈡觀諸被告2人所提出其等於案發時之對話紀錄(見偵卷第58頁至第58頁反面),其內容如下(「劉」指被告劉富綺;

「黃」指被告黃資峰):劉:(貓咪照片)跑到my gym 發情黃:是在蹭你嗎?男生女生阿?劉:我在幫他拍屁屁 應該是女生 發情翹屁屁黃:應該直接帶去結紮XD劉:不知道怎麼辦黃:有點白的饊子花(依被告劉富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饊子」係被告2人養的貓的名字,此處是在形容本案貓咪的毛色)劉:對黃:你確定不是你被看上了?!劉:我去找他的黃:哦~劉:他之前蹭別人黃:那怎麼辦好咧…劉:不知道黃:再等等 看他會不會離開劉:應該不會 沒拍拍就打滾 應該不舒服黃:難不成要我回去 買個提籃 帶去結紮?!劉:不知道黃:結紮了似乎就得收編了.@@劉:唉黃:我信寄出去了,我現在回去,如果過程中她就跑掉,就沒事劉:我一直在拍他啊黃:還是停手 看他會不會離開咧劉:不會 一直找ㄖㄣㄅ 人黃:我回去買籃子,帶去結紮?劉:好黃:但是發情期是不是不能結紮阿?劉:不知道 送醫院吧黃:嗯 走人 三小國哪裡有獸醫院? 劉:光復路就有黃:我在想要不要帶去小劉醫生哪裡?(依被告劉富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三小國」係被告2人住處附近社區的別稱,「小劉醫師」是被告2人熟悉的獸醫師)劉:好黃:但是結紮完也沒辦法馬上放回去劉:對黃:多留幾天就放不回去了劉:看情況吧黃:最佳能先留在小劉醫生哪裡,好了再放回去?劉:不知道哪來的黃:放回My Gym附近劉:嗯 審酌上開對話紀錄,被告劉富綺先稱「跑到my gym」,其後被告2人開始討論本案貓咪發情、結紮之問題,並有提及「離開」、「放回去」等語,是被告2人辯稱始終認為本案貓咪為流浪貓,並非無據,從而,被告2人對於本案貓咪為「他人之物」是否有所認知,已非無疑;

且依上開「看他會不會離開」、「放回去」、「放回My Gym附近」等對話,被告2人就本案貓咪應無納為己有之意,是其等有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主觀意圖,亦有疑義。

㈢公訴意旨固又主張被告黃資峰於被告劉富綺將貓放進貓籠時背對櫃檯,且被告2人於離開健身房之際,明顯可見櫃檯人員在出入口,但其等卻沒有詢問櫃檯人員,反而被告黃資峰於手勢上有遮蔽貓籠之舉動,且依告訴人提供之照片(即上開檢察官勘驗筆錄),本案貓咪顯非被告2人所指之流浪貓等語。

惟查,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被告黃資峰提著貓籠經過櫃檯時,黃色貓籠清晰可見(擷圖見本院卷第131頁),並無任何遮蔽之動作,公訴意旨上開主張,應有誤會,且由此觀之,被告黃資峰辯稱其於被告劉富綺將貓放進貓籠時並非故意背對櫃檯,只是要面對被告劉富綺之方向,亦應可信;

再者,被告2人在整個將本案貓咪帶離健身房之過程中,確實均無詢問任何健身房之工作人員,此為被告2人所是認,然依被告劉富綺已在健身房內陪伴本案貓咪一段時間,被告黃資峰經連繫後帶著貓籠抵達健身房,並於離開時正大光明提著貓籠走出健身房等情狀,反面言之,亦可用來證明被告2人就是自始自終認為本案貓咪為流浪貓,所以完全沒有想到要詢問健身房工作人員。

又觀前開告訴人提供之照片,本案貓咪身上固無明顯之髒汙或脫毛等情形,然亦無配戴項圈、名牌等物品,公訴意旨以上開照片推論本案貓咪外觀上即可辨識並非流浪貓,尚嫌速斷。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難僅因被告2人有共同將本案貓咪帶走之客觀行為,遽認其等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之竊盜故意,而逕以竊盜罪相繩。

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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