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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琇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第63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琇菱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新臺幣柒仟元;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新臺幣柒仟元。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第1行關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犯罪事實欄
二、第5行關於「486577」之記載應更正為「love486577」、關於「古卲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邵臻」;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游琇菱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4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游琇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詐得利益之價值,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普通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各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遊戲虛擬貨幣,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其性質為財產上利益,無從直接諭知沒收其利得客體,而各該財產上利益之價額即為7,000元,已足確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分別諭知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 第635號被 告 游琇菱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琇菱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27日23時43分許,在新竹縣○○鄉○○村000鄰○○路00號住處,利用手機上網至「豪神遊戲城」中,以
ID「0000000」,帳號「guai8907」,遊戲暱稱「豪幣賺起來xD」角色,向在遊戲網站上之賣家古邵臻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購買其兜售價值1000萬之遊戲虛擬貨幣,古卲臻於是陷於錯誤,依游琇菱之指示,以贈與方式分兩次共轉入1000萬之遊戲虛擬貨幣予ID「豪幣賺起來xD」,之後游琇菱未依約匯入款項,古邵臻復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二、游琇菱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3時11分許,在新竹縣○○鄉○○村000鄰○○路00號住處,利用手機上網至「豪神娛樂城」中,以ID「138809」、帳號「a00000000」、遊戲暱稱「今彩539」角色,私訊正在該遊戲網站上之玩家許育智,並在LINE以ID「486577」向許育智佯稱願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其兜售價值1000萬之豪神遊戲虛擬貨幣,許育智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游琇菱之指示,以贈與方式轉入1000萬之遊戲虛擬貨幣予ID「今彩539」,之後游琇菱未依約匯入款項,許育智復聯繫無著,始知受
騙。
三、案經古卲臻、許育智訴請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甲、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古邵臻於警詢之證述:證明上開被詐騙出售遊戲虛擬貨幣之事實。
(二)「豪幣賺起來xD」註冊資料、遊戲歷程及通聯調閱查詢單:證明被告以0000000000門號及臉書綁定,向「豪神遊戲城」申請暱稱「豪幣賺起來xD」角色,並
於110年3月18日為最後登錄之事實。
(三)被告與告訴人聯繫以贈與方式給予被告1000萬之遊戲虛擬貨幣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在遊戲網站上贈與
「豪幣賺起來」豪幣1000萬之贈禮紀錄:證明告訴人
古卲臻遭被告詐騙後贈與豪幣1000萬之事實。
乙、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許育智於警詢之證述:證明上開被詐騙出售遊戲虛擬貨幣之事實。
(二)「今彩539」註冊資料、遊戲歷程及通聯調閱查詢單:證明被告以0000000000門號向「豪神娛樂城」申請暱稱「今彩539」角色,於110年3月19日為最後登錄之事實。
(三)被告與告訴人聯繫以贈與方式給予被告1000萬之遊戲虛擬貨幣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在遊戲網站上贈與
「今彩539」豪幣1000萬之贈禮紀錄:證明告訴人許育智遭被告詐騙後贈與豪幣1000萬之事實。
二、核被告游琇菱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被害人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鳳師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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