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80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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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53、11644、1403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7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辰○○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追徵。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辰○○指示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辰○○因而取得該等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以該等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清償債務。

理 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更正,並無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且經本院告知被告辰○○,故自應以檢察官補正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

貳、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得再行起訴。

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

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

查附表編號19部分,前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全卷觀之,被告就該案偵辦過程中並未自白,而本案再行起訴此部分時,被告就附表編號19部分於警詢、偵訊時自白,以及有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49號暨110年聲監續字第364號、第435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電話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13至121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7至110頁反面、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第139頁)等證據,屬前案未經檢察官審究之新證據,參諸上揭說明,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9部分再行起訴,尚於法無違。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

肆、論罪: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犯罪行為人詐騙買家,使買家將買賣價金「直接匯至」(若先交付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再持以購物、消費,則屬處分贓物之行為)犯罪行為人另向他人購買商品,或承租房屋,或旅館住宿,或返還借款之匯款帳戶內時,犯罪行為人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價金,或支付房租,或支付旅館費用,或清償借款之不法利益。

就前揭匯款交付而言,固屬使受騙之人交付「財物」,就匯款對犯罪行為人產生之利益而言,則係犯罪行為人取得之「不法利益」,即犯罪行為人之犯行同時合致於詐欺罪中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及「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利益」之構成要件,該受騙之人交付財物,即同時該當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基於法條競合關係,應認詐欺取財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詐欺取財罪,合先說明。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12至14、17至19、2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20罪。

又附表編號4部分,於被害人卯○○陷於錯誤,而依被告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證人趙文暉帳戶而將財物交付時,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即已達既遂階段,被告並獲有「已支付5000元訂金」之不法利益,不因證人趙文暉察覺有異而未依被告指示返還5000元而有不同,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0、11、15、16、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共5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2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且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伍、科刑:爰審酌被告實具有從事正當工作賺取所需之能力,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向他人詐取財物、財產上利益,不僅造成他人財產受有損害,亦嚴重危害市場交易秩序,破壞一般社會交易間信任關係,且使多人無端受累,帳戶遭警示、凍結,顯見法治觀念薄弱,毫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且手段惡劣,行為理當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終坦認全部犯行,另衡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損害、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衡酌上情暨其犯罪情節、態樣、侵害法益類型、各行為時空密接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之折算標準。

陸、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應沒收之原物,業因混同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沒收時,直接於主文諭知追徵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就附表所示其詐得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係其犯罪所得,均未扣得原物,屬不能原物沒收之情形,均應予以宣告追徵其價額(詳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方式 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主文 1 丁○○ (提告) 於民國109年9月28日透過線上遊戲「滿貫大亨」玩家暱稱「SK本尊」及通訊軟體LINE(ID:0000000000)等,對丁○○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對價販售虛擬寶物(遊戲道具)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丁○○於109年9月28日2時25分許,操作行動網路轉帳7000元至林緯謙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七千元追徵之。
於109年9月28日2 時許,透過線上遊戲「星城 Online」玩家暱稱「呼水G」及以LINE同前暱稱,向經營星幣買賣之林緯謙表示,欲以7000元之對價購買星幣$924000,林緯謙遂提出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
林緯謙於109年9月28日2時32分許,透過「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將星幣$924000移交寄送予該遊戲玩家暱稱「呼水G」之人。
2 酉○○ (提告) 於109年12月4日21時許,以Facebook臉書直播主暱稱「連又億」(ID:000000000000000)透過Messenger私訊方式,對酉○○佯稱:其以1 萬元得標iPhone12手機1 支,惟需先付款始將手機寄送予其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酉○○於109年12月5日12 時11分許,在位於苗栗縣 竹南鎮住處操作網路銀行 轉帳1 萬元至劉乃豪申設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一萬元追徵之。
於109年12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之經營者劉乃豪與該公司客服人員表示,欲以1000元之對價購買防翻機器人軟體服務,該公司遂提出劉乃豪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其嗣後復向該公司表示因誤植匯款金額為1 萬元,要求退款9000元至指定帳戶。
劉乃豪於109年12月7日15時10分許,轉帳9000元至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 壬○○ (提告) 於110年1月24日透過「HUGA野蠻」遊戲玩家暱稱「多福多寶1092」及LINE暱稱「多福多寶1309」等,對壬○○佯稱:可購買遊戲幣分來儲值點數,需先匯款2 萬元云云,且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壬○○聯繫,使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壬○○於110年1月24日8時44分許,在址設雲林縣莿桐鄉之萊爾富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2萬元至羅文鴻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元追徵之。
於110年1月24日2 時38分許起,透過蝦皮購物帳號「@katnchen0216」及LINE暱稱「王源章迪迪電競館」(ID:0000000000)等,對羅文鴻表示願以93折即3萬2550元之對價購買面額3萬5000點之MyCard遊戲點數,羅文鴻見狀因而傳送右揭所示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
羅文鴻於110年1月24日4時34分許,在位於臺中市東區住處透過LINE傳送MyCard點數卡3筆面額1萬點、1筆面額3000點、1筆面額2000點,共價值3萬2550元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予暱稱「王源章迪迪電競館」之人。
4 卯○○ (提告) 於110年5月10日1時許起,以蝦皮購物帳號「ktkt492474」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張貼黑貓宅急便物流單而對卯○○佯稱:其所販售之顯示卡已寄出,要求卯○○匯款云云,使卯○○陷於錯誤而匯款右揭所示之訂金至指定帳戶內。
卯○○於110年5月10日11 時6 分許,操作網路銀行 轉帳5000元至趙文暉申設 之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五千元追徵之。
於110年5月10日透過露天拍賣帳號「rong51688」及LINE暱稱「Sam Sum」等,自稱「宇○」向經營金飾買賣(金保全珠寶銀樓)之趙文暉表示,欲以19萬5900元之對價購買金項鍊1 條,將預先匯款訂金5000元,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使用,趙文暉遂提出其所申辦之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
嗣其再向趙文暉表示剩餘款項19萬900 元將於當日稍晚匯入,惟經趙文暉查證後確認並無該筆尾款入帳;
其乃於110年5月11日要求趙文暉退還前開訂金5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表示有意直接至門市購買。
因趙文暉察覺其所指定之退款帳戶帳號與原先匯入5000元之帳戶帳號不同,故未匯回。
5 乙○○ (提告) 於110年6月3日8時9分許起,以Facebook臉書暱稱「林龍昌」透過Messenger私訊方式,對乙○○佯稱:願以6000元之對價,販售遊戲點數1萬點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乙○○於110 年6月3日13時21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存入6000元至吳宜娟申設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六千元追徵之。
辰○○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吳宜娟,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mSum」(ID:0000000000)向吳宜娟商借其所申辦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吳宜娟遂傳送該帳戶之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予辰○○,未久辰○○即告知吳宜娟甫匯款6000元至前開帳戶內而央請吳宜娟購物,惟經吳宜娟拒絕並表示將退還款項,辰○○乃指示吳宜娟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
吳宜娟於110 年6月3日14時6 分許,依指示跨行轉帳5000元至辰○○女友陳琬婷申設之竹東下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旋於同日14時50分許遭提領。
6 辛○○ (提告) 於110年6月16日13時31分許起,透過蝦皮購物帳號「@6y3a8k70rt」及LINE暱稱「JarvisSung」(ID:0000000000)等,對辛○○佯稱:可販售電腦顯示卡(ASUS3080),將委請其胞弟於110年6月20日12時許在高雄火車站代為交易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辛○○於110年6月20日12 時16分許,在高雄市三民 區依指示持用手機操作網 路跨行轉帳3 萬8000元至 謝明佑持用(黃偉倫所申 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三萬八千元追徵之。
前於110年6月14日因故取得白牌司機業者謝明佑所持用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轉帳價金使用。
而於110年6月20日12時18分許,透過LINE暱稱「JarvisSung」,向謝明佑所營車隊之客服人員表示甫匯入之3萬8000元款項,其中3萬7000元係欲委請司機至便利商店代為跑腿購買GASH點數,餘款1000元則為司機之代買費用,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
嗣謝明佑提領前揭帳戶內之2萬元連同自身原持有之現金1萬元至便利商店購買GASH點數後,欲再提款代購餘額7000元時,發現其上開帳戶遭警示凍結。
謝明佑所營車隊之客服人員於110年6月20日12時37分許、12時58分許,陸續透過LINE傳送每張各5000元,共計6張價值3萬元之載有GASH點數序號及密碼之翻拍照片予暱稱「JarvisSung」之人。
7 癸○○ 於110年7月13日12時48分許起,透過LINE暱稱「陳健鎮【原價屋顯卡代理經銷】」(ID:0000000000),對癸○○佯稱:願以單價3萬2500元販售電腦顯示卡共33張,匯款完成後即可至臺北市○○區○○路000號取貨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癸○○於110年7月13日14時22分許,操作網路跨行轉帳107 萬2500元至張廷羽申設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一零七萬二千五百元追徵之。
於110年7月13日上午,透過LINE暱稱「陳健鎮【原價屋顯卡代理經銷】」且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經營珠寶金飾買賣(宜佳珠寶)之張廷羽表示,欲購買價值合計106萬4000元之金飾,張廷羽遂提出其所申辦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嗣張廷羽見入帳金額為107萬2500元,乃依指示再挑選價值7500元之黃金戒指1枚補足,並將餘款現金1000元併同上揭金飾均置於包裝袋內交付。
張廷羽之店員楊淳婷於110年7月13日15時1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宜家珠寶店內,將置於包裝袋內價值共計81萬9000元之黃金金塊13件(重量13兩)、價值共計24萬5000元之黃金項鍊及龍牌墜飾之掛墜組合1件(重量36.3錢)、價值7500元之黃金戒指1件(重量1錢)及現鈔1000元交付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車輛之司機許申煬;
許申煬再依指示於同日16時39分許放置在新竹市○○路00號「唯斯早午餐店」旁之銀色信箱內。
8 戊○○ (提告) 於109年12月8日14時50分許,透過LINE暱稱「Rong Son」,對戊○○佯稱:願以新臺幣互易其持有之人民幣,將委請其配偶某女於同日20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 號前當面交易云云,並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戊○○聯繫,使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戊○○於109年12月8日21時8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前,依指示持用手機透過支付寶應用程式轉帳人民幣2萬5000元(折合新臺幣10萬5000元)至康來章(暱稱「來來」,ID:00000000000)之支付寶帳戶。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十萬五千元追徵之。
9 劉○圳 (少年) (提告) 於109 年12月25日21時47分許起,以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NO.0000000」及LINE暱稱「陳淇嫻」(ID:0000000000)等,對劉○圳佯稱:願以3 萬元之對價購買MyCard點數卡2 萬7000點,且指定透過LINE傳送點數卡卡號及密碼云云,使劉○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劉○圳先後於109年12月26日11時27分許、11時31分許、11時48分許,透過LINE傳送MyCard點數卡面額2000點、1萬點、1萬點,共計2萬2000點(價值2萬2000元)之點數卡卡號及密碼予暱稱「陳淇嫻」之人。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二萬二千元追徵之。
10 丑○○ (提告) 於110年1月12日9時25分許起,透過LINE暱稱「SamRing」(ID:0000000000),對丑○○佯稱:願以1萬元之對價購買線上遊戲「老子有錢」之遊戲幣135萬點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移交部分遊戲幣49萬點;
復接續對丑○○訛稱:前開約定交易款項1萬元因銀行作業問題將於翌日入帳,剩餘未移交之遊戲幣,其可交付前揭遊戲之帳號及密碼代之,由伊直接登入遊戲使用云云,致丑○○持續陷於錯誤。
丑○○於110年1月12日9時38分許,透過遊戲平台先轉帳遊戲幣49萬點予暱稱「老子首富0000000」之人;
復將其申請左揭所示遊戲之帳號及密碼(內尚有141萬點遊戲幣)透過LINE告知暱稱「SamRing」之人,丑○○因而共計損失遊戲幣190萬點(價值1萬4000元)。
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一萬四千元追徵之。
11 申○○ (提告) 於110年1月14日5時許,透過線上遊戲「滿貫大亨」玩家暱稱「收購大不字卡」及LINE暱稱「SamRing」(ID:0000000000)等,對申○○佯稱:願以5萬元之代價兌換前揭遊戲之通用幣值72000紅鑽,並要求申○○將該紅鑽贈與移交給該遊戲帳號「忘安超越望安」之人云云,使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申○○於110年1月14日5時17分許,透過「滿貫大亨」線上遊戲平台將價值5萬元之72000紅鑽移交寄送予該遊戲暱稱「忘安超越望安」之人。
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五萬元追徵之。
12 宇○ (提告) 於110年1月16日8時46分許起,以Facebook臉書暱稱「王語晴」透過Messenger私訊方式,對宇○佯稱:願各以31萬5000元及9 萬5000元之對價,收購純金項鍊(重量50.47錢)及純金手鍊(重量15.06錢)各1 條,將委請其友人駕駛車號0000銀色車輛前往交易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宇○於110年1月16日19時58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景陽門市前,將左揭所示價值共計41萬元之純金項鍊(重量50.47錢)及純金手鍊(重量15.06錢)各1條交付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銀色車輛司機,司機再轉交予辰○○。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四十一萬元追徵之。
13 天○○ (提告) 於110年2月5日起透過蝦皮購物帳號「ann8019」(暱稱「恩恩」)及LINE暱稱「Jone」(ID:0000000000)等,對天○○佯稱:願以1萬9400元之對價購買GASH點數2萬點,並已匯款云云,且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天○○聯繫,使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天○○於110年2月7日15時32分許,透過蝦皮購物平台聊天室將價值1萬9400元之GASH點數2萬點之卡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一萬九千四百元追徵之。
14 地○ (提告) 於110年3月12日19時許起,透過蝦皮購物帳號「@ktky760124」及LINE暱稱「戰國網」、「松仁室內裝修設計」(ID:0000000000)等,對地○佯稱:願以5200元之對價委請其在Google帳戶帳號「hchil30000000il.com」(密碼rong5168)儲值美金200元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再訛稱:已預轉扣款將於110年3月13日1時許到帳云云,使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地○於110年3月13日0時52分許,透過中國銀聯在Google帳戶帳號「hchil30000000il.com」儲值200元美金。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美元二百元追徵之。
15 寅○○ (提告) 於110年3月20日23時18分許起,以蝦皮購物帳號「@goom909355」透過聊聊功能及以LINE暱稱「Alen-倫」等,對寅○○佯稱:欲購買GASH點數4萬8000點,因故請求寅○○新增賣場而依其指示變更商品標題與圖片為「顯卡(3080GEFORCERTX)」,並已委請其配偶以帳號「@pual1007」下標匯款,要求寅○○履約云云,使寅○○見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寅○○於110年3月21日8時36分至12時17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先持用手機透過統一超商之OPENPOINT平台兌換價值共計4萬8000元之GASH點數4萬8000點(分為320張,每張面額150點)後,再依指示轉贈其中1張即150點至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將其餘319張即4萬7850點轉贈至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四萬八千元追徵之。
16 巳○○ (提告) 於110年4月6日16時許起,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NO.0000000」及LINE暱稱「SAMMONG」等,對巳○○佯稱:願以3萬元之對價購買線上遊戲「星城Online」之星幣$0000000(與新臺幣換算是1:135)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巳○○於110年4月6日17時4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持用手機透過「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將價值3萬元之星幣$0000000移交寄送予該遊戲帳號ID「dlgm」之人。
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三萬元追徵之。
17 庚○○ (提告) 於110年4月11日2時13分許,透過蝦皮購物帳號「@ah0t8fokoi」及通訊軟體LINE等,對庚○○佯稱:願以3萬2550元之對價購買3萬5000點之MyCard點數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告知右揭所示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
庚○○於110年4月11日17時許,在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住處,將價值共計3萬2550元之MyCard點數1萬點、1萬點、1萬點、5000點,共計3萬5000點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元追徵之。
18 己○○ (提告) 於110年5月9日20時許起,透過露天拍賣帳號「rong51688」○○○○○○○:hchil30000000il.com)及LINE暱稱「SAMSUM」等,對己○○佯稱:欲委請其透過支付寶平台代為支付人民幣予大陸地區廠商,且已將新臺幣9萬1200元匯款轉帳予己○○,如不依約履行將報警處理云云,使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己○○於110年5月10日5時47分許、7時8分許,透過支付寶應用程式分別轉帳人民幣1000元、9000元至「王俊民」申請之支付寶帳號「wjm00000000000.com」。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人民幣一萬元追徵之。
19 子○○ (提告) 於110年6月19日19時36分許起,透過蝦皮購物帳號「6y3a8k70rt」及LINE暱稱「SUMSUM(換匯)」等,對子○○佯稱:伊姓「陳」,願以新臺幣6萬9000元兌換人民幣1萬5000元,用以代付廠商貨款,且將委請其友人於同日21時45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之麥當勞當面交易云云,使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並輾轉得知對方持用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
子○○於110年6月19日21時5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之麥當勞,依指示透過支付寶應用程式轉帳人民幣1萬5000元(折合新臺幣6萬9000元)至「王俊民」申請之支付寶帳號「wjm***@163.com」。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六萬九千元追徵之。
20 戌○○ (提告) 於110年6月30日11時許起,以線上遊戲「星城Online」玩家暱稱「桃園股神」透過遊戲平台聊天室及LINE暱稱「陳健鎮『室內裝修設計』」等,對戌○○佯稱:願以8000元之對價收購遊戲星幣$0000000云云,且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戌○○聯繫,使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戌○○於110年6月30日11時50分許,透過「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將價值8000元之星幣$0000000移交寄送予該遊戲玩家暱稱「桃園股神」之人。
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八千元追徵之。
21 甲○○ (提告) 於110年1月21日10時57分許起,透過LINE暱稱「王源章」對甲○○佯稱:願以9000元之對價販售手機遊戲「楓之谷M」之遊戲幣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甲○○於110年1月21日11時49分許,在位於雲林縣元長鄉住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9000元至周奕任所申請之專屬虛擬帳戶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九千元追徵之。
於110年1月21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專職網路遊戲幣買賣交易之周奕任表示,欲以9000元之對價購買遊戲幣,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使用,周奕任遂提出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產生之專屬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轉帳價金之用。
周奕任於110年1月21日11時51分許,將價值9000元之線上遊戲「滿貫大亨」12150遊戲幣依指示透過遊戲平台提供予該遊戲玩家暱稱「遼源畢白青」之人。
22 午○○ (提告) 於110年1月26日21時15分許,透過Facebook臉書暱稱「陳健鎮」對午○○佯稱:願以16萬元之對價販賣金門酒廠限量發售之玉璽酒1組,需先匯款訂金5000元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午○○於110年1月26日22時17分許,在位於臺南市下營區住處操作電腦網路ATM轉帳匯款5000元至洪翊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五千元追徵之。
於110年1月26日前後透過蝦皮購物帳號「dkdgssuga0」及LINE暱稱「迪迪電競館」等,向經營買賣遊戲點數之洪翊倫表示,欲以15萬5000元之對價購買等值之遊戲點數,洪翊倫遂提出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
洪翊倫於110年1月27日某時許將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透過LINE提供予暱稱「迪迪電競館」之人。
23 亥○○ (提告) 於110年1月26日12時12分許,以Facebook臉書暱稱「陳健鎮」透過私訊方式及以LINE同前暱稱(ID:0000000000)等,對亥○○佯稱:願以23萬元之對價販售6瓶玉璽酒,需先匯款訂金15萬元云云,且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亥○○在址設新竹市北區之公司使用手機線上匯款,先後於110年1月26日18時53分許、同日22時5分許、110年1月27日17時38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5萬元至洪翊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復於110年1月28日10時55分許轉帳2萬元至陳玄雅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十五萬元追徵之。
於110年1月26日前後透過蝦皮購物帳號「dkdgssuga0」及LINE暱稱「迪迪電競館」等,向經營買賣遊戲點數之洪翊倫表示,欲以15萬5000元之對價購買等值之遊戲點數,洪翊倫遂提出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
洪翊倫於110年1月27日某時許將價值13萬元之遊戲點數序號透過LINE提供予暱稱「迪迪電競館」之人。
於110年1月28日7時許起,透過LINE暱稱「迪迪電競館」向從事網路遊戲幣買賣交易之陳玄雅表示,欲以2萬元之對價購買線上遊戲「滿貫大亨」遊戲幣及以8萬元之對價購買MyCard點數卡,其中2萬元將以轉帳方式給付,8萬元則嗣後以臨櫃匯款方式為之,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使用,陳玄雅遂提出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轉帳價金之用。
陳玄雅於110年1月28日11時8分許,將價值2萬元之「滿貫大亨」遊戲幣27000紅鑽依指示透過遊戲平台提供予該遊戲玩家暱稱「阿路巴車冰薇」之人。
24 丙○○ (提告) 於110年1月31日14時21分許起,以Facebook臉書暱稱「林鼎祥」透過Messenger私訊方式,對丙○○佯稱:願以3萬元之對價販售金門高粱酒云云,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使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丙○○委請其女友鄒宛芸於110年1月31日15時許,在鄒宛芸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住處持用手機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周奕任所申請之專屬虛擬帳戶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三萬元追徵之。
於110年1月31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專職網路遊戲幣買賣交易之周奕任表示,欲以3萬元之對價購買遊戲幣,並留存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使用,周奕任遂提出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產生之專屬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供轉帳價金之用。
周奕任於110年1月31日15時2分許,將價值3萬元之線上遊戲「滿貫大亨」遊戲幣依指示透過遊戲平台提供予該遊戲玩家暱稱「追光分」之人。
25 未○○ (提告) 於108年2月3日19時48分許起,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NO.0000000」及LINE暱稱「TakingRong」(ID:boken1126)等,對未○○佯稱:願以4萬元之對價販售線上遊戲「星城Online」之遊戲星幣$0000000云云,並留存線上遊戲角色名稱「嚴凱泰4296」、帳號「you811126」及密碼「rong1126」、「星城」登入號碼0000000000號等資訊予未○○,使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在8591寶物交易網下標後再以價值4萬元之該交易網所使用的交易貨幣T幣付款。
未○○於108年2月5日13時33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之住處,下標並自其8591寶物交易網餘額帳號(非實體帳戶)付款價值4萬元之T幣至少年王○信在8591寶物交易網所開設之專屬單帳戶。
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四萬元追徵之。
於108年2月5日9時14分許起,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NO.0000000」及LINE暱稱「TakingRong滿貫.包你發」等,向從事代儲遊戲商品之少年王○信表示,欲以4萬元之對價購買線上遊戲「滿貫大亨」5200紅鑽共計6單(價值2萬7000元)及「包你發娛樂城」金幣313950共計5單(價值1萬3000元),並提出「滿貫大亨」帳號「you811126」及密碼「rong1126」暨角色名稱「嚴凱泰4296」、「包你發娛樂城」帳號「iou1126」及密碼「rong1126」暨角色名稱「拔林蔣智賢」等資訊供王○信儲值,且已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下標付款,王○信見狀即為右揭所示之代儲服務。
少年王○信於108年2月5日13時50分許及13時54分許,先後登入左揭所示線上遊戲「滿貫大亨」及「包你發娛樂城」之帳號及密碼後,代為儲值遊戲幣完成。

【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丁○○(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30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81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25頁至反面

二、證人林緯謙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27至29頁
三、證人酉○○(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33至34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82至83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33至34頁反面

四、證人劉乃甄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39頁至反面
五、證人劉乃豪下列證述:
☆ 書面陳述: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0頁

六、證人壬○○(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15至16頁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91至92頁
=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29至31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2至43頁

七、證人羅文鴻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7至48頁
八、證人卯○○(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0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54頁至反面

九、證人趙文暉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57頁至反面
十、證人乙○○(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1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58頁至反面
③0000000 準備:本院卷第147、148頁

十一、證人吳宜娟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63至64頁反面
十二、證人辛○○(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2頁反面至104 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70至71頁反面

十三、證人謝明佑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77至79頁
十四、證人癸○○(被害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5至106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86至87頁

十五、證人張廷羽(宜家珠寶負責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92至93頁
十六、證人楊淳婷(宜家珠寶銷售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94至95頁
十七、證人戊○○(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73至75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04至106頁

十八、證人少年劉○圳(告訴人,00年00月生)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40至41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53至54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20至121頁反面
十九、證人丑○○(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37至38頁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55至56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32至133頁

二十、證人申○○(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57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37頁至反面

二一、證人宇○(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35至36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58至61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40至141頁反面③0000000 準備:本院卷第147、148頁

二二、證人天○○(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22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62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47頁至反面

二三、證人地○(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8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63頁至反面
=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21、22頁
=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87、88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57頁至反面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6頁至反面 =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17、18頁

二四、證人寅○○(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64至65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64至165頁反面
二五、證人巳○○(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39頁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66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77頁

二六、證人庚○○(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67至70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82至183頁

二七、證人己○○(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71至72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89至190頁

二八、證人子○○(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76、77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93頁至反面

二九、證人戌○○(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78至79頁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97至198頁

三十、證人甲○○(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13至14頁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88至90頁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72至74頁

三一、證人周奕任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42至43頁反面
三二、證人午○○(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17至18頁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93至94頁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81至82頁

三三、證人洪翊倫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68至70頁反面
三四、證人亥○○(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19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95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83頁至反面

三五、證人陳玄雅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45至46頁反面
三六、證人丙○○(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96至97頁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84至85頁反面

三七、證人未○○(告訴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警卷第53至54頁
①0000000 警詢:警卷第55至56頁
①0000000 警詢: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11至115頁②0000000 偵訊:雲林地檢108少連偵82號卷第97至99頁 【具結】

三八、 證人少年王○信(00年00月生)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缉2號卷第105至107頁 ①0000000 警詢: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缉2號卷第109、110頁①0000000 警詢:警卷第12至14頁
②0000000 偵訊:雲林地檢108少連偵82號卷第41至45頁 【具結】

三九、證人王保進(少年王○信父親)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警卷第5至6頁

四十、證人邱圓閔(被告母親)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缉2號卷第131、132頁
貳、書證:
一、證人林緯謙提出星城On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清單內容翻拍畫面1份暨109年9月28日轉帳7000元明細截圖1紙(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30至32頁反面)。
二、告訴人酉○○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含轉帳明細)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35頁反面至37頁反面)。
三、證人劉乃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1頁至反面)。
四、告訴人壬○○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5至46頁)。
五、證人羅文鴻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暨蝦皮購物及LINE 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49至53頁)。
六、告訴人乙○○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等翻拍畫面1 份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所申辦郵局帳
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紙(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59至62頁反面、第56頁至反面)。
七、證人吳宜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及其所申辦花旗銀行三重分行帳戶交易概要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65至69頁反面)。
八、告訴人辛○○提出之蝦皮購物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各1 份暨第三人戚巍騰之名片翻拍照片1 張、戶名為黃偉倫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紙(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72頁反面至76頁)。
九、證人謝明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及轉帳明細截圖1紙(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80至85頁)。
十、被害人癸○○提出之轉帳支出明細截圖1 紙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88頁反面至91頁)。
十一、證人張廷羽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暨金飾照片2張、蝦皮客戶專屬賣場網頁截圖1紙及金飾品項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96至103頁反面)。
十二、告訴人戊○○提出之LINE及支付寶對話紀錄(含轉帳紀錄)暨背包客棧網頁貼文內容翻拍畫面、中國銀行1C卡領非預制卡簽收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09至119頁)。
十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9年12月8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 戊○○)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 號卷第106頁反面至108頁反面)。
※依戊○○筆錄扣押手機已發還
十四、告訴人少年劉○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購買Mycard點數 卡之訂單管理頁面及8591寶物交易網頁等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22至131頁反面)。
十五、告訴人丑○○提出之遊戲幣轉帳交易及網頁紀錄暨LINE對話內容翻拍畫面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33頁反面至136頁)。
十六、告訴人申○○提出之遊戲平台聊天室及LINE對話內容暨點數交易紀錄翻拍畫面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38至139頁)。
十七、告訴人天○○提出之LINE及蝦皮購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暨GASH點數卡使用狀態概要等資料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48至156頁反面)。
十八、告訴人地○提出之110年3月12日蝦皮購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紙(見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7頁=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19頁)。
十九、告訴人地○提出之交易備註欄載明「預約轉帳預設」交易成功截圖1紙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58至163頁反面)。
二十、告訴人寅○○提出之蝦皮購物對話紀錄及訂單明細翻拍畫面1份暨OPENPOINT平台客戶交易紀錄報表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66至176頁)。
二一、告訴人巳○○提出之通話記錄、LINE及8591寶物交易網對 話紀錄、交易成功截圖暨星城Online信件寄達通知(星幣0000000)翻拍畫面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78至181頁)。
二二、告訴人庚○○提出之購買點數紀錄、蝦皮購物及LINE對話內容暨行動預約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畫面各1 份(見新竹地
檢110偵11644號卷第184至188頁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42至146頁反面)。
二三、告訴人己○○提出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付款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及支付寶轉帳明細等翻拍畫面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91至192頁)。
二四、告訴人子○○提出之支付寶轉帳交易成功明細、LINE及蝦皮購物對話紀錄等翻拍畫面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94至196頁)。
二五、告訴人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成功截圖及星城Online信件寄達通知(星幣0000000)翻拍畫面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98頁反面至201頁)。
二六、告訴人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明細及通話記錄翻拍畫面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75至80頁)。
二七、證人周奕任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44頁)。
二八、證人陳玄雅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含告訴人亥○○之轉帳交易成功明細)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47至67頁)。
二九、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成功交易明細及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各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86至89頁)。
三十、證人少年王○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8591寶物交易網留言訊息翻拍畫面各1份(見雲林地檢108少連偵82號卷第49至89頁)。
三一、告訴人未○○提出之8591寶物交易網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雲林地檢108少連偵82號卷第103至129頁)。
三二、警員林玲妤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警卷第3至4頁)。
三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林玲妤000 年0月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01、102頁)。
三四、證人邱圓閔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33、134頁)。
三五、證人少年王○信提出包你發娛樂城金幣及滿貫大亨紅鑽之訂單明細共11紙(見警卷第15至16頁)。
三六、虛擬寶物交易網說明暨告訴人未○○(會員編號320185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各1 份(見警卷第31至33頁)。
三七、證人少年王○信(申請名義人為王保進,會員編號000000 0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基本資料、付款及提款資料、交易資料及登入資料1 份(見警卷第34至50頁反面)。
三八、告訴人未○○提出支出4 萬元之交易帳戶明細暨電子轉出紀錄翻拍晝面、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各1 份(見警卷第62至66頁)。
三九、告訴人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警卷第67至87頁)。
四十、被告以「林宗堯」名義申請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之會員基本資料(會員編號0000000號)及登入資料1份(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19、120頁)。
四一、告訴人未○○之8591虛擬寳物交易網之會員基本資料(會員編號320185號)1 紙(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21頁)。
四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竹市○○區○○路000○00號3樓)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7至9頁=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28至230頁=新竹地檢110偵11644 號卷第19至21頁=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31至35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90至93頁)。
四三、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49號暨110年聲監續字第364號、第435 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電話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13至121頁)。
四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在110年7月13日及110年5月7日至6月30日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07 至110頁反面、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第139頁)。
四五、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78號、第179號暨110年聲監續字第436 號、第437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電話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22至133頁)。
四六、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在110 年7月2日至7月5日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34頁)。
四七、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在110年6月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38頁)。
四八、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在110年5月5日至6月29日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40至145頁反面)。
四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三隊偵查正陳崇貿000 年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見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2至5頁)。
五十、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電信個人資料查詢1份(見新竹地檢110他1384號卷第10至11頁)。
五一、本院110年聲搜字第24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辰○○、陳琬婷)影本2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5、6頁=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26、227頁=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25、27頁)。
五二、展寬珠寶公司提出之黃金、000年0月00日出售證明書照片及店內監視器影像截圖、店面照片共5張(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11至112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15至116頁)。
五三、被告所持用iPhone手機之備忘錄翻拍照片1 份(見新竹地檢110 偵8353號卷一第113至114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17至118頁)。
五四、被告所持用iPhone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 份(見新竹地檢110 偵8353號卷一第115至134頁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19至138頁反面)。
五五、被告所持用iPhone手機之LEO APP帳號及星城Online登入畫面等翻拍照片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35至136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39至140頁)。
五六、被告所持用iPhone手機之基本資料及通話記錄翻拍照片1 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37頁至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41頁至反面)。
五七、被告所持用iPhone手機之露天拍賣APP基本資料及對話紀 錄翻拍畫面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38至140頁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42至144頁反面)。
五八、被告所持用SAMSUNG手機之通話記錄翻拍照片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41至155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45至159頁)。
五九、被告所持用SAMSUNG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見 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56頁至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60頁至反面)。
六十、扣案物照片20張(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57至161 頁反面=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95至99頁反面)。
六一、110年7月16日新竹市○○區○○路000○00號3樓現場照片2張(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63頁=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01頁)。
六二、110年7月13日攝錄被告行跡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共9張(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40、242頁、卷二第111、112頁)。
六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110年10月18日查訪報告表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100頁)。
六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三隊偵查正陳崇貿000 年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5至16頁=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67至78頁)。
六五、「HUGA野蠻世界娛樂城」玩家暱稱「多福多寶1092」綁定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及登入IP歷程資料1份暨相關IP使用人資料1份(見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35至53頁)。
六六、蝦皮拍賣購物帳號「ktky760124」及「ann8019」號之綁定手機號碼(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料及該等帳號之訂單明細各1紙(見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59至62頁)。
六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三隊偵查正陳崇貿000 年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橋頭地檢110他1301號卷第81至86頁)。
六八、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4日網字第10806060號函(說明四、經查詢角色暱稱「you811126」查無相關申請 資料)暨函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會員申請資料(暱稱:一一一一嘎)及IP歷程1 份(見警卷第20至22頁、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49至151頁)。
六九、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邱傑治)1份(見警卷第23頁)。
七十、警卷資料說明1份(見雲林地檢108少連偵82號卷第29、30頁)。
七一、弈樂科技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內容(查無玩家暱稱「嚴凱泰4296」玩家資料)列印頁面1紙(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25頁)。
七二、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附IP「123.110.86.83(108/2/5)」之申裝人資料(姓名邱圓閔)1份(見雲林地檢109少連偵緝2號卷第129、130頁)。
七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2日與告訴人未○○通話之電話紀錄1 份(見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137、138頁)。
七四、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資料、會員資料(周奕任)及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05至107頁)。
七五、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資料、會員資料(周奕任)及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08至110頁)。
七六、告訴人宇○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紀錄(含轉帳生效日載明2021/1/16之新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明細)及通話記錄翻拍畫面1份(見本院卷第149至193頁)。
七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儲字第1120152374號函暨函附竹東下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申辦人陳琬婷)及1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間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本院卷第201至205頁)。
七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2日台新總信託字第1120016552號函暨函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間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本院卷第207至209頁)。
參、被告供述:
一、被告辰○○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7頁至反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1頁至反面
=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7、8頁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0頁至反面
①0000000/1053 警詢: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9、10頁 ①0000000/1146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8至33頁反 面
=新竹地檢110偵11644號卷第12至17頁反 面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1至16頁反

①0000000/1523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36頁至反面①0000000/1553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34至35頁反 面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7至18頁反

①0000000/1636 警詢: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11、12頁①0000000/1844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187至194頁 =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13至20頁
②0000000 偵訊: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19至224頁 ①0000000/1245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43至245頁①0000000/1329 警詢: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38至239頁 =新竹地檢110偵14030號卷第19至20頁
②0000000 偵訊: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47、248頁 ②0000000 偵訊: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89至101頁 =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103至115頁
=雲林地檢110偵緝170號卷第117至129頁
②0000000 偵訊: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一第256至259頁②0000000 偵訊:新竹地檢110偵8353號卷二第88至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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