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交簡,47,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楊明淵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1年1月9日17時許至2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飲用500毫升之啤酒6罐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居所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25分許,行經新竹市北區西大路與竹光路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及未裝設後照鏡(缺1支)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散發明顯酒氣,遂於同日22時5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始查悉上情。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楊明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速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27頁)。

㈡、被告於111年1月9日22時51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9毫克,有新竹市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附卷可憑(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6頁)。

㈢、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9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

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修正後之法定刑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上限,已涉及刑度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提高有期徒刑及得併科罰金刑之刑度,顯然較不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酒醉駕車紀錄,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竟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所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