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曹世佩
蔡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被 告 林震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