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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羅以婷
被 告 蘇秋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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