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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被 告 曾淳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判決,並於同年7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而原告於111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時間戳記在卷可查,原告既係於本院為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此外,本件為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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