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交簡附民,68,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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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姚星銓
被 告 傅芬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4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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