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簡,12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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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院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宗憲與沈瑞貞因防疫問題觀念不同,於民國110年2月1日晚間7時許,蔡宗憲在臉書社團「新竹爆料公社」上與沈瑞貞各自就疫情期間是否適宜前往其他縣市發表意見,蔡宗憲因認沈瑞貞回文具有針對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所申請之帳號公然留言:「原來這樣你就能氣成這樣,要不要去看醫生評估一下精神狀態?…有病要看醫生」、「腦子不好使別出來添亂」、「你這種反社會人格跟八婆性格,抱歉,看了都厭」、「多讀點書,不要丟臉丟到網路來」等語辱罵沈瑞貞,供不特定公眾瀏覽,足以貶損沈瑞貞之名譽。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而本案緣起係因沈瑞貞不贊同被告蔡宗憲之防疫觀念,而在被告留言下回文「你還得要封鎖才懂得『自律』嗎?…戴口罩、勤洗手能保證不會感染?請你搞清楚狀況吧!…,若感染上病毒,請問你要怪誰?扯些什麼事嗎?」等語,雖具針對性,但尚未踰越在公開網路社會理性討論問題之界線,防疫觀念人人有別,瀏覽被告與沈瑞貞該等留言之大眾自有公評。

然被告隨後指稱沈瑞貞腦袋不好、需評估精神狀態、反社會人格、八婆性格、丟臉丟到網路上等語,已經屬於人身攻擊,當非法律所允許。

是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沈瑞貞針對性之回文,即以上開留言貶損沈瑞貞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

惟念及被告坦承確實有為上開留言之事實,且除本案之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雖未能與沈瑞貞達成和解,然此係因雙方就和解金額之主張存在落差所致,並非被告毫無和解之意願,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院偵字第5號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蔡宗憲與沈瑞貞因疫苗問題觀念不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日19時許,在臉書FACEBOOK(俗稱臉書)社團「新竹爆料公社」,以所申請之帳號傳送:「要不要去看醫生評估一下精神狀態?有病要看醫生」、「腦子不好使別出來添亂」、「你這種反社會人格跟八婆性格,多讀點書,不要丟臉丟到網路上」等語辱罵沈瑞貞,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沈瑞貞之名譽
二、案經沈瑞貞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蔡宗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沈瑞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
㈢臉書列印資料1份。
綜上,足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蔡宗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 德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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