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簡,16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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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 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證據欄應增加「扣押物品收據及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其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時止陸續所為,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實質上一行為。

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罪之前科紀錄,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雖未構成累犯,然素行非佳,且不知悛悔,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再犯本件經營簽賭站供人賭博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風氣與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值譴責,惟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經營簽賭站之規模、時間,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6頁、院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自110年12月中旬至被查獲止之獲利為新臺幣1萬元,乃屬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 2 電話答錄機1台(含電源、錄音帶) 3 SANYO傳真機1台(傳真電話00-0000000號) 4 下注帳冊簽單2張 5 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9號
被 告 許 講 男7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街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接續在新竹市○○○街000巷0000號住處,以LINE通訊軟體、傳真電話00-0000000號或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經營俗稱「地下今彩539」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其賭博方法係:以「今彩539」開出之號碼為輸贏依據,每注簽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若賭客簽注2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2個相同者即簽中「二星」,可贏得5,000元之彩金,若賭客簽注3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3個相同者即簽中「三星」,可贏得5萬6,000元之彩金,若未簽中,則簽注之賭金悉歸甲○所有。
甲○以上開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而從中牟利。
嗣為警於111年1月13日8時1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甲○使用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電話答錄機1台(含電源、錄音帶)、SANYO傳真機1台(傳真電話00-0000000號)、下注帳冊簽單2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周繼偉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000014號搜索票1張、電話錄音譯文1份、搜索扣押物及手機LINE通訊軟體「地下今彩539」下注畫面翻拍照片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1份,扣案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電話答錄機1台(含電源、錄音帶)、SANYO傳真機1台(傳真電話00-0000000號)、下注帳冊簽單2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論處。
再被告自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之多次聚眾賭博犯行,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扣案之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電話答錄機1台(含電源、錄音帶)、SANYO傳真機1台(傳真電話00-0000000號)、下注帳冊簽單2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被告自110年12月中旬至111年1月13日查獲日止,收取下注金總額粗估1萬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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