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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3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庭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庭緯曾為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快遞公司)之外送員,因遭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新竹遠東百貨公司之保全員吳季玹投訴違反防疫規定,而遭全球快遞公司解聘,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2日13時許,利用擔任FOODPANDA外送員之機會前往上址新竹遠東百貨公司地下1樓中控室,大聲向吳季玹恫嚇稱:要落人(臺語,意指叫人)到你家,每天到大遠百等你等語,致吳季玹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生命安全。
案經吳季玹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庭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見偵卷第11至13頁、第36至3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季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見偵卷第14頁、第15至16頁、第37頁)。
(三)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2張(見偵卷第1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庭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縱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亦應循理性方式解決,竟不知控管自己情緒,以言語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外送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1頁),本件經本院詢問告訴人意見及調解意願,告訴人表示無意願調解、會害怕被告(見本院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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