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簡附民,14,2022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倩茹
被 告 劉昶德

吳唐至

古品豪

上列被告劉昶德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向被告劉昶德、吳唐至、古品豪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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