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碧娥
被 告 劉峰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度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