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15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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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偉就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案件,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年9月16日準備程序及110年12月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僅敘及欲提出於本院民事庭使用,並未具體陳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且本院上開庭訊筆錄已就當事人、告訴人之陳述記載詳實,若認有何不符之處,被告亦可向民事庭法院聲請調閱本院上開庭訊錄音已供核對,本院無從判斷被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無從審酌是否應予許可,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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