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18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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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7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4日上午7時35分許 ①108年2月14日凌晨4時50分許 ②108年2月25日上午9時47分許 108年7月7日至108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514、515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514、51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0、141、1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914號 108年度易字第91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49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914號 108年度易字第91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4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27號(刑期自110.1.2至110.7.31)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28號(刑期自110.8.1至111.1.31)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41號(刑期自111.2.1至111.7.31)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9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8月8日21時18分許 ②108年8月2日21時45分許 109年6月26日上午11時10分許 108年9月26日至109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4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8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8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46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72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8月24日 110年4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46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72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1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7日 109年10月5日 110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03號(刑期自111.8.1至112.3.31)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76號(刑期自112.4.1至112.8.13)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68號(刑期自112.8.14至114.3.13)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2日8時5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91號(刑期自114.6.14至1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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