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186,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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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期榮
受 刑 人 劉鉅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鉅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鉅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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