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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家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汪家偉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2日 109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5748號等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4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62號 110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9日 110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62號 110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0日 110年11月26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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