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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勳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勳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勳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日 109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2384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77號 110年度易字第40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6日 110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7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10年12月30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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