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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昭民
被 告 周廷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昭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昭民因被告周廷維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刑保工字第5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周廷維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王昭民於民國110年8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送交執行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
另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0年12月22日竹檢永執憲110執4525字第1109046057號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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