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258,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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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靜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判決,且被害人達成和解,現因在押無法工作還錢,為能賺錢賠償被害人,爰聲請准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三、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罪嫌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自110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111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中均坦承本件所有犯罪事實,且有卷附各項書證、物證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於111年2月16日以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之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於109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22日、109年11月4日至同月25日方因涉詐欺案件受羈押在案,卻又於出所後再犯本件,且犯罪之期間橫跨4個月份,並係反覆、密集為之,被害人數者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本院權衡被告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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