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264,2022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程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程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程瑋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參酌受刑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日期相同,附表編號2、3所示罪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單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