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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欣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10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55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2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6860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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