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瀚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