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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鳳珠
被 告 林沛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鳳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鳳珠因被告林沛穎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0年刑保字第12號),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繳納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00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14日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72頁、第435至437頁、第604至615頁)。
(二)嗣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執字第3952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
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43頁、第479至485頁、第487至489頁、第533至537頁、第539至541頁、第549頁、第575至601頁)。
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入出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22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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