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3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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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忠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忠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易忠勇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易忠勇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書、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確定;

附表編號3至4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雖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受刑人因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即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18萬元、有期徒刑2年11月,併科罰金24萬元,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36萬元,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

而附表編號3、4部分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附表編號1、2所諭知罰金刑部分,既已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無再與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 有期徒刑2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萬元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8年間某日至108年9月11日 107年間某日(此為想像競合後論以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之行為時間,另一想像競合之輕罪行為時間為106年起至108年9月11日止) 109年1月25日 晚上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69、102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69、102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4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4號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110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4號 109年度訴字第 154號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9月11日 110年12月6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57號(徒刑自109年11月3日至116年3月2日;
罰金易服勞役自116年3月3日至116年6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號(116年7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編號 4 罪名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5日晚上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6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號(116年7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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