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39,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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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判決關於性騷擾(共2罪)及傷害等部分上訴駁回而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按被告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第二審判決前撤回上訴,因被告上訴後,第一審判決即處於不確定狀況,至其撤回上訴時,因喪失其上訴權,始告確定,故應以撤回上訴日為判決確定之日( 最高法院8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76號判決中有關妨害祕密罪部分,雖經提起上訴,然已經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卷宗全卷確認無訛,原聲請意旨附表誤將此部分之判決確定日期記載為108年5月14日,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妨害秘密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104年11月起至106年6月止 ②106年3月起至同年7月止 ③106年8月10日中午12時許 106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 103年8月29日起至105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48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9009號、110年度偵字第44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 107年度易字第47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7年12月4日 110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 107年度易字第47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0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3月27日 110年11月8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4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0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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