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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藝靜
選任辯護人 戴宇欣律師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藝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王藝靜,其於同年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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