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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中(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格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被告郭格被查扣手機,一審判決並未對之宣告沒收,自無繼續扣押該手機之必要,並考量被告經營宮廟,該手機內諸多香友、客戶、工班等之聯絡電話,對於被告影響甚鉅。
爰聲請鈞院發還附表所示扣案手機等語。
二、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內之內容,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將被告郭格與被告張鈺乾間LINE通訊軟體通訊紀錄翻拍照片列為證據,因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事證,此部分扣案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之物,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認於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逕行裁定發還。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依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L-1 Apple iphone 13 pro冰藍色手機1支 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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