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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聲 請 人
即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秋澤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法定代理人陳俊嘉所有如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並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內之內容,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將陳俊嘉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內容紀錄列為證據,因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事證,此部分扣案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之物。
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宣判,惟檢察官及部分被告請求上訴,而仍未全案確定,上開證據與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有關,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認於全案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逕行裁定發還。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依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G-1-1 手機1支 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900號 G-1-2 手機1支 同上 G-1-3 手機1支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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